发布日期:2024-08-14 14:23 点击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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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文一科技(维权)股票索赔案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7月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一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章祥兵律师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参与庭审。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虚假陈述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2、本案是否认定为更正日或揭露日?3、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三日一价如何确定?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2023年12月28日,文一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文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文一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根据庭审情况,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0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文一科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做期货配资,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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